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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4岁)于2025年4月12日因身体不适到峨眉山xx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胆总管结石和慢性胆囊炎。医院于4月13日实施“全身麻醉下胆囊切除x胆总管切开取石xt管引流术”,术后留下约10cm刀口及3个微创孔。4月19日出院后,母亲于5月8日拔除引流管,但5月13日因急性胆管炎再次入院治疗,5月17日出院。6月6日,母亲病情复发,转至乐山中医院,经检查确诊为胆总管结石伴急性胆管炎,并于6月11日行“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十二指肠乳头切开取石、鼻胆管引流术”(微创手术),6月14日康复出院。我认为峨眉山xx医院术前检查不足遗漏关键病情评估,未充分告知手术方案,侵犯患者知情权,术后管理疏漏,导致病情反复。要求医院就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过度医疗行为向患者及家属书面道歉。要求医院承担患者因二次手术产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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