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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未办领养手续从寄养人那里领走了我的有证边牧犬,当时我并不知情。24年7月份得知被王某领走后,寄养人给我王的微信号,在微信联系中他说在太仓钓鱼时走失。之后查证知道他是个狗贩子。户籍地是泰州姜堰,常住地在泰州海陵区。根本不可能到远在170多公里之外的太仓去钓鱼丢狗。我到姜堰寻找,求助当地派出所,王来电又说没来苏州领狗,而且说他的微信号不是自己的。之后,有人推荐了网上立案的律师,认为只能把送养人作为被告,这个狗贩是第三人。开庭时此人未到庭,发了一份书面材料,继续谎称他与本案无关,他没领养我的狗,微信号也不是他的等等,这是明显的伪证。此案经法院调解,已撤诉结案。按王某的伪证,是否可对王某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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