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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全州县人,我在2013年与代表县x的项目办公室和开发商签了一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产权调换。并在一补充协议上与开发商约定了因开发商改变设计安置房增加的面积每平方米补3000元给开发商。但没有说到安置房增加的公摊面积如何办。而2012年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被征收人因提前搬迁奖励和征收补助获得的面积及安置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互不结算。我的朋友说我已经在补充协议上签了字很难说清楚了,可我觉得房屋征收补偿是特殊的法规应该用特殊的规定,因此向你请教,希望给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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