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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职于x物流有限公司整车调度岗位,因物流有限公司与贵州x电材料有限公司签署有运输合同。贵州xx电材料有限公司下达指令5月5日有2车遵义发往溧阳的吨包64吨,因正值五一假期车辆紧张,原告随在运满满平台发布任务寻找运输车辆。被告张与其老乡刘于2024年5月5日在运满满平台接取从遵义发往溧阳的2车32吨吨包任务。经电话协商,每车运费10600元,合计运费21200元,卸完货3-5个工作日付款。5月7日到达溧阳卸货完成,当时运费请款流程已提交走流程。5月10日被告张司机着反馈身上没有钱,急要运费周转,并威胁不给运费在收货方处堵门,运费支付流程还在走流程,10号当天无法支付到位。经双方电话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原告肖当天个人微信借款人民币10000x壹万x元给被告张用于周转,有微信转账记录,双方约定运费到账了,此壹万元当天转还给原告肖。约定的运费到账日x5月14日x到来后,原告肖向被告张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张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5月14日x已过,被告张雨权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肖用手机拨打被告张雨权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张雨权不接听电话的情况,目前微信已被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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