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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资料 短消息 地区:江西-九江 2011-4-28 16:01:56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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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2011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332000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332500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X
注册地址: X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法定代表人: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买受人:
【本人】 姓名: XXX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 湖口县
邮政编码: 332500,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X 国籍: 中国
地址: X
邮政编码: X 联系电话: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湖口县台山新区台山大道、编号为湖挂2009-19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3604292009B00126-1。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75933.3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10年9月16日至2080年9月16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海正明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360429201000011,施工许可证号为360429201008080101。
X。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1006。
X。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房屋坐落:湖口县台山新区台山大道X栋X1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架,层高为2.8米,建筑层数地上6层,地下0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封闭式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11.6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0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0.00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出卖人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依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可以调整商品房的幢号、单元号、房号,但应告之买受人。。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0000元,总金额(人民币)零千零百XXX万X千X百X拾X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X元,总金额(人民币)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
4、X。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测绘的实际面积为准,由此导致的面积差异部分双方应按产权登记面积多退少补。;
(2)X;
(3)X;
(4)X。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X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X。
2、分期付款:
X。
3、其他方式:
X。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4(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X。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X。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遭遇非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3、X。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4(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X。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X;
(3)X;
(4)X;
(5)X;
(6)X;
(7)X。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X。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或违约金,则该商品房交付日期适当顺延至款项付清后。2、自本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概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X。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出卖人赔偿装饰设备差价。
3、X。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排水:交房时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到达使用条件;
2、给水:交房时出卖人提供临时用水交付后三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3、供电:交房时出卖人提供临时用电交付后三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4、小区内绿化安防设施等在小区整体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5、X。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卖人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整改方案;
2、X;
3、X。
第十五条 关于房屋预告登记的约定。
房屋预告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项处理:
1、预购商品房未设定抵押的,可由双方共同申请房屋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X日内,
由双方共同申请房屋预告登记。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X%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X。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X。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共有人享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共有人享有;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
5、X
6、X。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X。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局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房管局壹份,银行壹份,其他壹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网上签约之日起10日内,由出卖人向湖口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 】
(签章)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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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补充 江西律师·九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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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28 16:01:56 顶部
weiha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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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海洋律师(江苏-淮安) 13952327515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想找到明显违法的地方很难,但可以找到不利于购房者的地方。
魏海洋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和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法律资格证书,经...
2011-4-28 17:10:18 顶部
862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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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杨辉律师(湖北-十堰) 13997833285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3楼
参见最高人民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周杨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70306118502,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会员,从事律师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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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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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明律师(江苏-淮安) 15052685075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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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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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智律师(广东-韶关) 13076220410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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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1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