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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工!(从2010年1月10进该厂,签的合同是到2014年止,2011年1月10号再次续签的)我在春节后回工厂的时候由于买不到车票,导致回厂上班就晚了3天!(2月7日上班,我是2月10到厂,我是在2月1号订的票,却买到的是2.5号的票,因为我门那里票很紧,我就请给同事帮忙口头请假,主管也知道.)回到厂的时候却被打了自离,也不能上班了。于是我就找助理,问是否能够拿到1月份的工资,当时也得到答复是可以的,到后来发工资的时候,我多次向劳动局反映,才在今天拿到了1月份的工资!并被告知同样以后也不能再去上班,我就问这是不是属于厂方单方解出合同?但被告知我是因为连续3天不上班算自离!
就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反映厂方违反劳动法!并要求赔偿!
119.12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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