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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29岁时在招远市人民医院跌入采光沟内,导致腰椎骨折脊髓损伤左下肢瘫痪三级伤残,性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自控,2003年与人民医院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法院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判赔性功能丧失精神损害赔偿两万元,二十年的伤残生活补助9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儿子三人共计33600元,按百分之七十判赔,当时因心力交瘁无力上诉接受了判决结果,此后至今二十年间,我于2007年与妻子离婚,至今未再婚,母亲在我受伤致残时遭受刺激严重抑郁,住院十余次,最终于2020年6月上吊自xx。我的身体方面,受伤骨折的腰椎处近年来出现失稳 椎轴不正及椎间盘病变,每日只能躺卧,坐立站立就疼,因神经源膀胱只能憋气排尿,现已造成膀胱脊梁化改变,膀胱憩室输尿管扩张,前列腺钙化等系列泌尿系病变,未来各病变会加重及产生新的病变,左腿严重萎缩,股骨头疼痛,因神经受损导致肠蠕动功能缺失,导致长年严重便秘,每次大便均需灌肠,痛苦不堪。致残后对我的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对我的身体造成严重摧残,未来会产生较大的治疗费用,再考虑到货币严重贬值,当年的判赔严重不公正,希望能重新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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