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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落实拆迁安置政策,不作为造成利息损失。
依法判令被告补偿不同区域段的差价。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2010间过度费、建造差价损失地基基础损失。
4、判令村上挡住不让建、所造成误工损失及过渡损失,与沟通费用。
事实及理由
1993年之前,原告原在西兰路xx县城四广场xx亩宅院一处,有临街门面房,同时原告在此处 自主经营家俱、木材生意。1993年,因312国道慢行道拓宽,原告房屋被拆除一间,到1995年时,因xx县城市给水管道施工经过原告房屋地下,原告为配合城市建设,按xx要求,全家从该房中搬迁,到2003年,xx县西兰大街拓宽改造,被告设立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将原告房屋拆除,土地予以征用。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被告应对原告进行拆迁安置并支付原告的拆迁安置过度费等。到2005年,根据县城建局会议纪要,决定从95年到2004年过度费增补土地,在县城东环路北段为原告划拨宅基地共0.7亩,可由于该 地内电力及通讯杆影响无法建设,直拖至2008年,因原告孩子成人,急需结婚用房,原告便停止一切工作,专职找被告落实政策,在原告无数次催促下,直到2010年10月9日才发文明确给原告划拨,到12月25日才移除宅基地内电杆等。2011年3月,正当原告正建时,被告又将为原告划拨的宅基地区域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盛唐大观园项目落户此区域,县拆迁办发布了停止在该区域进行建设的公告,无奈原告只好停建,被告给原告的安置无法实现。近20年来,被告方虽多次发文,但问题一直未予解决。原告及家人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居无定所,数次搬家。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致原告及家人的身心、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限大的侵害。
到2014年12月30日由城建局、xx、法院人参加:我问庄基基础不下于20次,mxx回答基础没有问题他负责。协议是春节前城建局给钱时出的,当时急着用钱签字,没认真看。事后问李局长,说协议不是他写的。他也没细看。20多年来,所受的身心伤害言以难表。xx出尔反尔多次。使我每次不能建设。好不容易落实到青龙村,群众挡住不让建,一托就是十个月。费近周折基础还是6米深的坑。城建局说让我出五万,其余他负责找了四年无人管。无奈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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