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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组织换妻案宣判 聚众淫乱罪与非罪

hua 公众会员 来自:江苏-南京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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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20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官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马尧海等2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其它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法。据了解,他们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2009年8月17日,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尧海,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换妻”游戏中的组织者,他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

4月7日至8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22人的被告阵容,创造了1997年修订刑法13年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在两天的庭审中,马尧海的辩护人与检方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马尧海也高调的对外宣称“自己无罪”。

回顾:南京某高校教授马尧海等人涉嫌“聚众淫乱”一案,将于5月20日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宣判。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按照现在的刑法规定,马尧海构成聚众淫乱的罪名应该是不成问题的,剩下的就是如何量刑的问题。

   4月7日至8日,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了马尧海等人“聚众淫乱”案。因为有当事人提出涉及隐私,所以该案没有公开审理。据秦淮法院介绍,这两天的庭审中,检方与马尧海的辩护人就“聚众淫乱”的罪与非罪展开了辩论。

  庭审中,检察院指控,马尧海等二十二名被告人组织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尧海的辩护人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聚众淫乱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马尧海等人的活动不涉及金钱交易,同时也具有封闭性和隐蔽性,故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本案涉及的性聚会应该属于私权的范畴,不应当以刑法处罚。

  在这两天的庭审中,除马尧海外,其余21名被告均表示认罪,其辩护人也都作了有罪辩护。在量刑方面,检方认为,应当根据犯罪情况分别量刑:部分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而第一被告人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应酌情从重处罚。

  在4月8日之后至今的时间里,马尧海的态度有没有转变,目前不得而知。但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不管马尧海态度如何,有个实际问题需要面对,他家中有个老年痴呆的老母亲无人照顾,平时都靠马尧海烧饭伺候,如果判马尧海实刑,其老母亲的安顿是个问题。究竟马尧海和其他同案人员结局如何,今天的宣判将会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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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不寿。人一生中不在于得到什么,而在于做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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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侵害了公序良俗和社会管理秩序,怎么可以不予干涉呢?此为犯罪,显而易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新军律师:05340402,专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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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5340402 孙新军律师(山东-德州)3
毫无疑问侵害了公序良俗和社会管理秩序,怎么可以不予干涉呢?此为犯罪,显而易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新军律师:05340402,专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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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是在家中秘密进行,如果是这样的话,相当于只保护善良风俗,那嫖娼、一夜情怎么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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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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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最后的严刑峻法因南京换偶案宣判,马尧海被判三年半,这是近三十年来唯一的一起因换偶判罪的案例。 目前我国涉性的法律有两大类六项。两大类是按有无直接受害人来划分的:强奸、奸淫少女和侮辱妇女这三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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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彩萍律师
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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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1822003 林彩萍律师(陕西-西安)6
聚众淫乱这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法律无需制裁?我看上述观点不合适。首先是违反公序良俗,其次这种行为会对家庭社会都有害无益。不敢想不加管制惩罚的后果是什么?
·林彩萍,女,1956年生,汉族。法学本科程度,中国...党员,现任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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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