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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个台湾人, 2008/10/6 到东莞石碣一个台资厂上班(大陆独资公司), 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一年多以后, 因为新冠肺炎原因, 公司在2020/1/30 通知我延后一周到石碣工厂上班, 后来又通知延后一个月上班, 接着又通知因为要隔离 14 天, 要我暂缓上班, 其实工厂在2020/3月就恢复正常运作, 我等了 2 个月, 我向公司申请在 2020/4/10 返回石碣工厂上班, 公司以买机票需要董事长批准为理由, 要我等通知。
在2020/5月公司黄璐珈副总又电话通知, 因为新冠肺炎需要隔离14天的原因, 希望以资遣方式要我离职, 我没同意, 我回复可以等疫情稍缓后再到大陆工厂上班,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经缓和, 已可以打疫苗, 我在 2021/4 月初又向公司申请返回大陆工厂上班, 被公司拒绝, 请问我可以透过贵律师, 向公司提起劳动诉讼, 维护个人的权益吗 ?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资遣费用及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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