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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秀兰、女、1980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980020222,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石角镇田头村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康缘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付秀兰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2020)苏0791民初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刘付秀兰上诉称,请求撇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非常明确,是在湛江市,而且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的劳动仲裁,本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工资支付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问题引起民事诉讼,一审即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刘付秀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港江市赤块区人民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上是裁决书。
现在家人想知道刘付秀兰被关在哪里?可否探望?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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