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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大法师 | 积分:238844 | 经验:133205 | 发帖:2166 | 注册:2009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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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为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告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提交同志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看看,对李庄的判决陈词。教唆、指使、引诱。辩护人的行为被有罪化,没有任何结果的行为被有罪化,那么你还敢当刑事辩护人吗?
李庄之刑,说明在大势面前千万别逞能,在人民民主专政的铁拳面前千万不要标榜自己是权利的斗士。否则,只能是粉身碎骨。
李庄之刑,让律师们噤若寒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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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至上,法律至上,正义至上.是本律师工作之座右铭.实践中坚持追求效益化,效能最优化,效果最佳化.努力使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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