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名律师被捕,名单:北京律师李庄,重庆律师吴家友,马晓军,其余不详........
据了解,今年6月,龚刚模被指控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x人罪,非法贩卖、运输支、药罪,贩卖、运输x品等重罪。该案系重庆市民高度关注的大案。李庄受龚刚模亲属委托为其辩护。近日,龚刚模本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目前,经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已对李庄执行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打黑还是黑打:看重庆涉黑案律师被捕
——建议重庆涉黑案抓律师设立“眨眼睛罪”
文/周筱赟
核心提示:当事人检举自己的律师,这是法治的悲哀。这说明防止打黑扩大化、运动化刻不容缓。我对目前重庆打黑现状表示担忧。如此大规模打击律师,一旦开了这个恶劣,后果将非常严重!目前重庆打黑所抓的人来看,确实有各种犯罪行为,并非什么好人,然而,只要是坏人,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了吗?他们就没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了吗?如果一切坏人的辩护权被剥夺,那么,一切好人的辩护权同样会被剥夺,只要上面宣布你是坏人。
本文只代表我个人意见,与发布网站立场无关,与本人所从事的职业无关。重庆有关部门如果想跨省抓捕我,我随时恭候。如果有人愿意在我被重庆有关部门抓捕后送牢饭,我也非常欢迎。我喜欢吃酸菜鱼、肥肠、猪蹄、牛肉、巧克力、可乐、100%果汁等。
据12月15日央视报道,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在重庆打黑案件中,为“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马晓军等20余人被重庆市检查机关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如此大规模地逮捕律师,非常罕见,而最离奇的是,律师被逮捕,竟然是源于“黑老大”主动检举。即便我们假设律师真的伪造了证据,那也是为了让当事人从轻和减轻处罚,而当事人竟然主动检举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这明显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
“黑老大”龚刚模接受了央视的独家采访,对于李庄律师是如何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他说:
“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他让我在庭上说,在法庭上大声地说,当我要提醒你的时候,要问你的时候,你就大声说出来,而且要做动作,是怎么吊的,吊了多少天。”
律师询问自己的当事人是否被刑讯逼供,这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怎么就成了罪状了?尤其荒唐的是,竟然眨眼睛也成了罪状?就凭眨眼睛,就是在暗示做伪证?这样还谈什么法治?如果这样,刑法中是否应该设立“眨眼睛罪”呢?
此前,在重庆涉黑系列案中,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赵长青教授为“黑老大”黎强辩护,就被网民痛骂做“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这次李庄律师被捕,也有众多网民叫好,说律师在帮助坏人,所以他就是坏人,该受到惩罚。央视播放短片中,称重庆“首届女律师”称号的律师胡燕瑜涉黑被查,罪名竟然是“多次帮助涉黑分子减轻犯罪情节”。
我早就说了,网民就是一帮乌合之众,网民就是一帮半文盲和大老粗,指望通过他们推动中国的进步,那完全是做梦。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减轻处罚,这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难道律师不应该帮助当事人减轻犯罪情节,而应该去增加当事人犯罪情节吗?
如果到现在,网民还不能理解每个人都有辩护权,即使是“黑老大”也有辩护权,只能说明公民的法治意识实在太差了!如果一旦被定性为“黑老大”、“坏人”,就被剥夺辩护权,那么,这样的命运也会随时降临到我们任何一个人头上!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公检法说你是什么就是什么,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呢?
中国在“文革”期间就完全废除了律师制度,只要上面说你是反革命分子,你不仅被打倒,还要被踩上一脚,永世不得翻身。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不要说辩护律师,连自辩的权利都被剥夺。那是法治社会吗?更何况,他是否是“黑老大”、“坏人”,本来就还没认定,需要确凿的法律证据来证明。律师是否暗示“黑老大”做伪证,同样需要证据来证明,目前公布的“眨眼睛”,能够证明什么呢?
北京某媒体的报道中,说李庄“混迹”律师界10余年,又说李庄见了当事人之后“潜回”北京。什么叫“混迹”律师界?这完全是“文革”大字报的腔调,根本不是客观中立的报道。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怎么就成了“混迹”?说李庄“潜回”北京,更是莫名其妙,新闻报道怎么能这么写呢?李庄律师在见过当事人之后,又没被重庆警方通缉,他本来就是北京的律师,他回北京很正常,凭什么叫“潜回”北京?
重庆警方称,律师以可能面临死刑判决来威胁当事人来协助制造伪证。这更是荒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就指出: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律师的基本义务。这怎么也成了律师的罪状呢?
当事人检举自己的律师,这是法治的悲哀。这说明防止打黑扩大化、运动化刻不容缓。我对目前重庆打黑现状表示担忧。如此大规模打击律师,一旦开了这个恶劣,后果将非常严重!目前重庆打黑所抓的人来看,确实有各种犯罪行为,并非什么好人,然而,只要是坏人,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了吗?他们就没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了吗?如果一切坏人的辩护权被剥夺,那么,一切好人的辩护权同样会被剥夺,只要上面宣布你是坏人。
何兵教授指出,这个案子,很可能是律师并没有暗示他,而他自己翻供了,自己翻供,过了一段时间反咬律师一口,从而使自己立功。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中并不罕见。而我的估计,这可能是重庆有关方面和这个黑老大的一个交易——给他一个更大的利益,让他放弃眼前的小利益。只是黑老大难道不明白,有关方面是从来不讲江湖道义的,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只判三年”,只要你如何如何,我们就会如何如何,这些从来不会算数的。答应给的更大利益,等利用好了,根本不会给的。
权力部门为了迅速达到目的,是从来不讲诚信的。我在小学时就有这样的经验,老师说只要这位同学自己出来承认,老师就不追究了。但只要有学生真的相信了去承认,绝对没有好下场。另有一例可证:据《山西晚报》2007年3月13日发表报道《副县长写的保证没兑现》披露,2006年1月10日山西绛县副县长陈力田为劝回到运城市上访的近百名讨薪农民工,向农民工代表写下书面保证:“三天之内解决,否则财政垫支。”但这些农民工等了一年多,工钱都没踪影。面对媒体的询问,这位副县长竟然说,他当时去做劝解工作,本来就是让农民工回绛县就算了,“写承诺的事儿怎么能当真?”
所以,黑老大本来理性的选择是坚决不放弃眼前的利益。但是,如果黑老大不答应,他可能下场更惨,就是马上“被躲猫猫”或“被自x”了。重庆涉黑案中的落马法官乌小青,不就是戒备森严的牢房里自x了嘛。知道太多又不听话的人,各方都希望他死掉。因为只有死人是不会说话的。
注:李庄为京城的名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康达律师所在中国全国范围内排名前十,主任傅洋是已故中共元老彭真之子,副主任是原最高人民院长郑天翔之子郑小虎,另一副主任是原全国人大副主任林星玉之子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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