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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底在南京江宁区将军大道我骑电动车载我妹妹直行被一辆白色轿车转弯撞上,我住院20多天,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十级伤残,误工期240天,营养期120天,与我同行的妹妹右腿骨裂,住院15天,经司法鉴定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营养期90天。交通部门裁定肇事司机全责。我们分别于2019年3月和4月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我妹妹先行立案开庭,判决赔偿结果我妹妹的误工赔偿按照在岗职工赔偿标准判赔,2018年在岗职工基本工资:79741元,180天共计赔偿:39870.50元。我比她后立案开庭,我的误工赔偿按照城镇居民收入:47200元,240天共计:31466.66元。出事前我与妹妹共同经营一家小吃店,营业执照以我妹妹个人名义申请的,另外我与他人在托乐嘉共同经营一家披萨店,以我个人名义申请,出事前我与妹妹都属于个体工商经营户,为何我的我们的误工赔偿标准不同?现在我对判决的误工费不认可,又过了上诉期,我该如何进行有效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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