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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我们是桂花新村104幢东单元全体居民,今向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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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我们是桂花新村104幢东单元全体居民,今向您处报告:

桂花新村意诚物业擅改物业的规划用途

【事实】

一、桂花新村93幢东北角是规划绿地。2019年初,桂花新村物业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在该绿地内没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擅设一个垃圾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使本来规划绿地面积就很少的小区遭遇蚕食灭失绿地。

二、我们依据法规于2019年9月23日投诉至桂花新村居委会。居委会、物业、姑苏区环卫所垃圾分类科负责人上过一次门,上门目的要我们放弃投诉。对此,我们请求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例查处。

1、我们在绿地现场已对上门解释者回复解释:规划图中93幢东北角是规划绿地。规划绿地内无规划垃圾桶位置。93幢东面是92幢,两幢楼各有一个垃圾桶,都放在楼的西北角绿地内。2018年以来,清运垃圾工人倒完垃圾后,有时会将92幢的垃圾桶放回原处,有时就随手放在93幢东北角。由于物业疏于管理,看到后也不将桶放回原处,反复几次,就让不知原由的人误认为这地方是放垃圾桶的。上门解释者就是这样认为,将此说成是:……改造前就有垃圾桶放置、在原有的垃圾桶位置建造垃圾分类亭……。以此为由,不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在绿地现场,物业主任说:“垃圾亭选址是物业上级做的,没与物业联系,没经物业同意,他们怎么做我们不好说……”。

3、居委会主任说:“已将我们的投诉、联名签字转发给街道主任”。

4、姑苏区环卫所垃圾分类科负责人说:“能否通融一下,过一阶段上级要来检查,等查完后再说。……如纠正,一个垃圾亭要损失好几千元,我要回去向上级汇报征求一下意见……。”

5、10月17日下午,居委会主任转街道主任的答复:“桂花新村的垃圾亭都是建在绿化带中的,需居民克服一下……”。

三、2019年10月19日起,我们先后分别投诉至姑苏区区长、寒山闻钟。先后收到两份答复:
1、姑苏区区长的答复如下:
您好!针对该问题,社区、物业、姑苏区环卫所垃圾分类科负责人多次上门做解释工作。目前,该垃圾亭位置改造前就有垃圾桶放置,综合考虑该位置居民比较集中,在原有的垃圾桶位置建造垃圾分类亭,于2019年3月底4月初正式完成改造投入使用,是作为桂花新村二三村的垃圾分类试点,桂花二三村共改造分类垃圾亭28个,改造资金每个近万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沧浪街道给出的回复如下:
经了解,物业、社区及姑苏区环卫所负责人已上门解释该垃圾亭位置改造前就有垃圾桶放置,综合考虑该位置居民比较集中,在原有的垃圾桶位置建造垃圾分类亭,于2019年3月底4月初正式完成改造投入使用,是作为桂花新村二三村的垃圾分类试点。

3、对两处的回复我们的看法如下:
①在规划绿地现场我们已对上门解释者回复解释:规划图中93幢东北角是规划绿地。
②“改造前就有垃圾桶放置”在规划绿地内,是法规禁止行为。
③“在原有的垃圾桶位置建造垃圾分类亭”,规划绿地中无规划垃圾桶位置,哪来“原有的垃圾桶位置”?以违规侵占在规划绿地内的垃圾桶为由,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是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的行为。

④针对前款③,有汽车违规停靠在规划绿地内,可以以“在原有的汽车停靠位置”为由,在规划绿地内违规“在原有的汽车停靠位置”建造汽车停车库位吗?

4、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规】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依照法规我们请求】

物业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使本来规划绿地面积就很少的小区遭遇蚕食灭失绿地。给我们以人为本的生活环境造成损害,权利人请求按条例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查处,排除妨害、恢复93幢东北角规划绿地原状,请予支持。

此致

盼复

桂花新村104幢东单元全体业主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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