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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企粮食系统连续四十年工龄的职工,70年参加工作,78年因冤案开除回家。9o年恢复工作,92年转合同制时,粮食局按计划外用工上报参加选招合同制,结果劳动局批准我转制,没有批填让我个人交养老金。我没有交,粮食局应该给我重报,交纳养老金,办参保手续,而没交,造成漏保。94年我(下海)外承包,交240元外包费,保留工龄。2008年我回来补交承包费,办理退休,周口市人社局下发文件,按停薪留职,另活就业交20%的养老金,2011年办理退休。我申请仲裁裁决,我与粮管所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延续到2009年,粮所为我补交12%的养老金,(规定应为20%)。个人负担8%,补我延期退休17个月生活费。医疗保险没有办理。法院判决驳回粮所的诉讼,诉讼费由粮的承担,中院裁定,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撒消原判,重审,重审文字内容相同,我申请再审被驳回。检察院于16年7月份,给我送达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指出,如果认为是冤案,可申请国家赔偿或另案起诉。现在我想申诉,请求粮食局为我补交8%的养老金和8%的医疗保险金,66个月的应内退生活费,108个月少发8%的工资。我该到哪申诉,请帮忙,指路,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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