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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追债的事情.
2007年5月份到2008年11月开始跟债务人黄某合作经营, 总共投入资金了40万. 前期30多万, 黄某写了收条. 但是从2007年8月开始, 我向黄某提出停止合作,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能够停止合同. 在投入的资金30多万黄某以收据形式收取, 9万以借款形式收取.
2008年10月份,黄某去经营其它项目. 余下商品由我销售,同时收取外边的欠款. 但是到了2009年,总共收到30万左右.
我的问题: 第一 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追回借款9万元?
第二 2009年收回的30万,是否可以算是我2007年投入的资金归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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