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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桂林XX,6?8日晨被盗,丢失笔记本电?SONY相机,移动硬盘及现?000?发现被盗后报?从监控录相上?小偷??7日住我对面房间的,小偷入住酒店时未登记,小偷是用银行行卡开的我房间?丢失物品及现金约2万多,且电脑内有重要资?是我加班工作3个月的资?报案记录上没给写关于资料,酒店也只暂时给了1000?,我当时房门锁?保险也上?小偷从门进入,我丢失物品有出的记录明天酒店说到,然后赔我在?000元,让我签个协议,我明天该签这个协议吗,我是否要请律师直接诉讼,如果诉讼结果大约会如何,要多久的时间还有我看到有这样的案例告知义务不能让宾馆免责广州XXA认为,宾馆有义务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就是说,对于B财产被盗,宾馆方面无论如何都应该负责。对宾馆方面“贵重物品需要寄存,否则概不负责”的说法,A认为,这是不对的。如果说XX尚可以理解,那“概不负责”就真是不负责任的说法了!因为其违背了双方因住宿而形成的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对此“声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A进一步解释,之所以说“贵重物品需要寄存”尚可以理解,是因为其目的也是保护旅客财产的安全,是在通过更加有保障的方法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虽不至于使宾馆免责,但旅客同样要担负财物保管不善的责任。宾馆无权让旅客提供证明“但问题是,贵重物品和随身携带物品重叠了,”A说,“就寄存而言,这两者显然有矛盾。”的确,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不能说不贵重,但出差的人能将这两件常用的东西拿到总台寄存吗?一般都不会!人们一般都将现金随身携带,但B出门时很匆忙没有随身携带,也不可能随身携带。那现金算不算是“贵重物品”?A认为,“随身携带”不能作狭义理解,不一定要放在身上才叫随身携带,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现金显然属于随身携带之物,无需寄存,宾馆应该对其被盗进行赔偿。另外,A还纠正了宾馆“要求B提供相关证明”的说法。他认为,只有公安机关的询问和法庭(如果进入司法程序的话)才能有这样的要求,宾馆方面根本没有这样的权力。这类案件可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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