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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双方主体分别为: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主体上是否合法2.合作双方如约定开发后各自享有一半所有权,是否可以.3.如房地产公司股东A通过内部决议当上董事长后(未办法人变更登记),在原董事长B不交出公司公?因此,在B不在场的情况?A和其他股东及公证处的人在场的情况?打开了B保险?从而持有公司公?但B知道后打了公证处行政官司,撤消了公证处的违法公?但公司没有收回原公章,只是刊登了一下遗失公章公?然后在刻了一个新公章,结果出现两个公章,A在出现新公章的情况下,用原公章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公司不承认,主张合同无效,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请问该合同是否有?为什?刻新公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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