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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个县城的墙壁上写了一些牛皮癣,后来被城管抓了,他们对我的处罚如下:1.罚了一张1000块的罚没现金专用收据,这是对我的行为罚的.2.又罚了我一张5000块的行政单位收款收据,上面的内容是:要我在规定的时间里把广告给清理,如没清理这钱就没收了.我提出押金交1000行吗,他讲不行.不交就送我去拘留所,因我是在校读书的.当时我身上有张银行卡,他们要我把钱打在卡上,钱到账了,就有两个城管带我去银行取?回到XX局,他们开两张收据给我,收据是正规的,我就把钱给了他们,我就离开了XX局,因为我是外地?广告也就没有去清理了.罚款前给我看了第八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他们这种收款是不是属于违法行为,处罚前并没有告知我依法享有的权力,我有权向他们要回我那5000元吗我这个事的最终结果应该是什?请告诉我,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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