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积分:0 | 经验:76681 | 发帖:8924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
我小区物业是0600日来到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服务管理时承诺对小区供热供水环境卫生等提供优质服务,结果除了收取各种费用所承诺的全部未达到标准,小区居民共有85户居民强迫性收取费0于户,剩余住户均被起诉拖欠供热收取费用语言谩骂,甚至殴打居民现今至伤2现在一审败一审根本不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就判我们我想问的是二审我们聘请律师能不能胜诉,胜诉的几率是多少,证据如下: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理第三章第十六条供热单位与住户之间应当分别签供热合物业并没与住户签任何合同,现在我手里有一0多家自己测量温度的证其中包括以交供热费的住户),这算不算有利的证我想请问各位律师,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是不是法是不是得根据供热条例来裁我现在手里有这些证据,请问我二审能不能胜诉如果二审我们胜诉,请问物业公司是不是应当承担我二审所花的聘请律师,打车起诉费等一切误工费请各位律师给予详细解答谢
[ 回复|追问 广东律师·广州律师] |
·找律师?法律咨询?上中法网!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