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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合租赁每个租赁期区间,约定为上付租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交付的租金及水费、电费、取暖费、天然气等各种费用逾期不交,视为乙方违约,自违约之日起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的租赁经营场及追缴未交部分的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同时乙方赔偿给甲方相当于继续经营三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今1日应交付1日至31日的租金,因营业情况不和甲方提出延期交甲方同意,后来否认有缓交的口头承诺,但是我有双方联合促销的协议证明双方联合促销的期限是50日甲方强行锁扣押乙方的全部财我和甲方协商解除合同不果,23日电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同日起双方都认为是自己行使解除我认为不是甲方行使解除权的理1.甲方不承认合.10实际解除,2.甲方承认.10撤出租赁场所,此后也没有经营却要求我承.10以后发生的各种费我行使解除权的理不管甲方是否承认有口头承2.10还没到合同约定的违约期限,我虽然没按约的日期交但在合理的宽限期甲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甲方的锁门\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撕毁协议的违约行为,我享有解除权并行使解除权.请问谁的主张有理请问哪个日期属于违约期限请详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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