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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套公房租赁权,是从85开始的,后来我父亲想另外从单位分得一套新4把租赁权转让给了奶97奶奶去98我父亲以奶奶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然后用不合法的手伪造独子证其想法主要是房子一直是父亲的不想要其他子女知道)办理了房产转让到父亲名下.今房子要拆我姑姑了解到了要求来奶奶的遗现在姑姑已经在申请撤消我父亲的房产证.我想请问当时父亲做法确实不正但是房子是奶奶去世以后买算不算遗如果我父亲取消以前的买房手续,把私房转变成公房,在由父亲承组这一套公房使用权可以实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好象在就失效了它里面提到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是否还有法律效如果没有效力是否还有其他法律条文规定象我父亲这种情况办理更名手续是否还会有其他法律问现在我就是想私房是我父亲不合理手段得到的,但是那是奶奶去世后的私房产权,是否不应该算奶奶的合法财如果是撤消我父亲产权那奶奶的产权证是否也应该撤消,那就回到公房问题那我父亲是否可以依法承继公房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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