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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东牲里房地产管理站相邻关系纠纷一本院一依法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系邻居关原告居住并使用的房屋的东山墙有三扇窗与被告的房屋相邻,被告房屋的一面墙是借原告的东侧山墙.由于被告的房屋对原告的采光通风造成影响,遂原告起诉来经查,讼争房屋经天津市房产总公1994)房产管字36lt;<关于南大道片危陋房屋改造拆除公房注销产权的批gt;>,应已于同期随南大道片危陋房屋改造时,由于天津市南开区建设开发公司拆产权业已注销.且权业已注销.且该房屋建筑位置非第三人当初管理的房本院认为,被告系相邻关讼争直房虽系早存在已不属于第三人管理的公产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房屋系违章建且该房应在早随南大道片危陋房屋改造时,由天津市南开建设开发公司拆产权业已注销,现因故未被拆原告要求拆除被告的违章建筑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原告应向行政机关寻求解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gt;>第一白零八条第四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我作原告该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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