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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和另一公司有商业来往,我公司向对方提供原材因对方一直拖欠材料款,现起诉到,对方承认欠款,但把以前的支票存根拿出来,说是已经还了,具体情况如下:我公司起诉内容为自90月的欠款但在这期间有部分还款,实际为的欠款,现对方以这部分的还款支票存根为依据,说是在90月内所产生的欠款的还款而我公司现在能提供的证据是开具给对方的增值税票凭证(包括以前的,对方已经抵扣且已经付款的)005月以后的送货单(有对方签字),因为以前交易货款两清后就没有保留送货单而只有增值税票的凭证,而对方现在提出以对方签收的送货单为计算依据,而现在要求双方补交证据,要对方出示以前所有的付款凭证,要我公司提供所有的送货凭证,我想请教的是:1004月后因为对方拖欠货款,我公司停止供应原材料,直到月对方还清欠款后数天才恢复供应,这后面的已付款和未付款的送货单我都有保留并能提供,可以向请求不提供以前的送货单吗?理由是什么?2、以前开具给对方的增值税票(对方已经抵扣,且已经付款的)是否可以作为对方收到货的凭证?理由是什么?谢谢,希望尽快得到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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