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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4月份,我与某装修公司的设计总监高某以个人形式签订了一份施工合房型是挑高的单身公寓,当时作为出租用,造价为三首付60%为第一期工程款,工期656月底全面完工,全套以包工包料形我因在外地工作无法监督工程进7月底高某才交代与之合作的包工头挟一期工程款1跑了,其余6000他个人花费了,工程分毫未动!此时,高某已和先前所在装修公司解8月初乘机返回厦门,追讨60%预付但直29号高某家人才替之还清,并且拒绝继续施工,目前工程只完成倒楼板和拆墙的工剩余工程量最少需40原本打算过的新房根本住不了月回来工作做不了后决定自己住现在高某家人干涉此事,赔偿谈不工程停滞.以下是我和高某签的合1.施工合同(这份是他拟的,上面有我与高某的签没有公司名称,没盖章没手印,没有逾期赔偿说明,只有以上提到的工程要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当时因我无法监工,我另外拟的这份协我担心工程出现意外可以有一个依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工程必须达到的要求和效果,但也没有逾期赔偿的说双方都签字了,他作为乙方某某装修公司的代表有标明公司名在协议的最后有这么一句话:本协议为施工合同不可分割之附施工合同中与本补充协议有相异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及可参照某某装饰公司的施工合同条高某也给了我他当时所在公司的施工合同,但上面无任何签名,逾期有说明按每天20元赔我想请问各位律师,高某当时所在公司施工合同上的赔款说可以作为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参考吗高某公司的这份施工合同是在我和他签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基础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工程必须达到的要求和效高某公司的合同也只是在我和他签的合同最后提及作为参照的,这样是否高某公司的合同有效部分是在施工的工艺要求和效果上而不是赔偿说还是高某公司的合同都有效麻烦各位律师帮我解答一感谢你们的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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