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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是否可以要求财产分割”一题中,感谢各位律师提供的帮助,尤其是李晗飞律师分析得更周全。常说是“以事实为依据,用法律作准绳”。房产证是甲的,产权就是甲的,甲要乙搬出,乙就得搬出,因为乙侵权。那么乙的权益如何来维护呢?产权000福利分房后建立的,但乙有从1991就已入住的事实。甲请求组织上将乙调入其单位工作,按当时的政策,只有直系亲属才能调进。是甲将大侄子作为养子,乙作为养媳才得以调动的。户口本上才有户主甲,儿媳乙,孙女丙。户口本也是法定文件,何况从1991到如今,甲和乙已有十多的事实收养关系。甲为要乙照料,单位分配让乙和甲同住。福利分房时,单位也就保持了居住的现状,没进行另外调整。因为甲说不买房,让乙以甲的名义买,出于亲情和照料方便,乙也考虑不周(如果用乙的名义和工龄买,房价高些而已),才错失了福利分房的机会,才会出现如今的诉讼。有说“可以主张居住权”;有说不是公房,不能“依法”享受“居住权”;那法官怎定呢?在本单位的很多老同志都认为乙对该房产至少有一半的产权,因为:1、乙是单位正式职工;2、甲自始至终也不可能一人占住三室一厅的套房、正因为有乙和丙的存在,福利分房时,按当时人口结构才能保持居住现状;4、如果说甲是单身一人的话,尽管甲的职称可以享受一定的面积,毕竟房源有限,只能调整到一室或二室的小面积房;5、单位也有很多家例子可以参考。也有法官说该房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家拆产;有法官说这不是夫妻的共同房产不能进行分割。甲方将房产证交给了他的二侄子,并留有遗嘱要将房产给二侄子,二侄子作为甲方代理,起诉乙方侵权,要乙方搬出该房,那么,这个案例该如何来诉讼呢?如何来理解“以事实为依据,用法律作准绳”呢?附原文:单位原规定,单身教职工不分配住套房的,直系亲属调入学校也不得另外要求分房。甲是退休单身教师,以前是和其他老师共住在一套三室房中,学校调整住房时其他老师搬走了,他说他想调亲人来照料生活,暂时才没搬出。于是甲请求组织上将大侄子之妻乙某,以养媳的身份,于1991月调进学校照料其生活,并不要求再另行分房,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家庭,户主甲,儿媳乙,孙女丙,已经5。在福利分房时,甲说他老了,不买房,要乙以他的名义,买下了已经住着的三室房,虽是乙用自己的钱付的房款,但是以甲的工龄折算房价,房产证上填的是户主甲的名字。后来甲却又将一万二千元购房款退给了乙,将房产证收回了。乙因为顺便照料了一岁的孙子,甲以乙照料不周为由,不要乙的照料,将全部工资和房产证、并有遗嘱都给了二侄子,说乙侵权,要将乙赶出家门。乙因为照料甲,十多来一直就住在这个房里,也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也退休了,财力和精力也都花在了这个家里,一家只有一个户主,难道说甲可以用产权是他的,随心所欲来将家中成员赶出家门吗?请问乙是否可以要求财产分割?补充:在福利分房时,正因为有乙的存在,当时一家又有三代人的户口,才得以维持原来居住的现状将房分给甲的,并没有另外分房给乙,乙也没有享受租房补贴等其它福利了。就甲一人的户口是不可能拥有这大面积的住房的。乙入住在前,甲的产权成立在后,事实就是这样。那么乙该如何办呢?老了生活却没有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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