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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六月300元钱收购了一台旧电脑主机,当时留下了卖主的电话、身份证号码。一个星期后,收走了机器,说是偷来的脏物。还未开就认定我是收赃罪,让我交罚金一万元了事.我不服请了律又说让交八千元就 受理了此此事在法庭调查时.偷电脑的当事人也当庭证明,买主并不知道这台旧电脑是赃物.在我们手中的证言证词也证明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我们确实也不知这是赃物。开庭结束后,的一位工作人员当时就让我们交说交钱是一回事,不交钱又是另一回事.过后又打电话给我的律师说,交伍千元本案就了现在判决书也下达了.判定收赃罪成立,单处罚金5000元.这个判决很不公平.收赃罪是不是只要收购过物品就真的成立? 114通知开后又电话通知说书记员不够,暂缓开116日早九点,突然通知开我打电话问律师时,律师还说并没通知他开过后,律师才说,116日早他还有另一起案子在开幸好那起案子开庭后双方都觉得证据不而后撤诉,才使得我的律师赶了过请问这样突然通知开庭的做法合理合法在明知我的律师还有另一个案子开庭的情况下突然通知我开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如果我现在上诉应该怎么请各位律师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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