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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苏某,马某,王某四人共同盗窃被抓,经计算总价值为15000,他们四人身上分别落实的价值为5500,4500,3400,1600。对次案进行审判,结果苏马王拘留一个月,罗要等到开庭再审。其中马交了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期限个月000元的罚款,(发票上写的是1000元的罚款)。最后马某被释放。在这三个月期间,马某没有违反任何法规。过了三个月,把这宗案件又上诉到,提出:先000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才能放人,逼迫无奈,马某只好又交了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是放了,可又让交2500的罚款。在这中间,他们四人中其中苏某,王某没被起诉,就只剩下这两个了。的说法是:在交的保证金等的判决书下来就会退。并且说:没有处理下去这宗案子,应该退还收保证金和罚款。问题:1.马某在应不应该交这些保证金和罚款?有没有权利收这些钱?2.要是按的说法,那在交的那些钱真的要等到判决书下来才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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