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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有一家人,母亲去世得早,父亲在世的时候,向村里大队申请盖房,当时979大队里直接让他们在自留地里盖房,但是当时没有进行登记。现在,查不到自留地的资料和允许盖房的相关资料。这个父亲有三个孩子,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父亲在世的时候,把在自留地里盖得房给卖了,但是,签卖的契约的是父亲的大儿子。至现在为止,这个房一共倒了三手,父亲已去世,大儿子也去世了。现在,剩下的儿子和女儿,还有大儿子的遗孀想把这地或者房收回请问:1、原告是不是现在在世的儿子、女儿,还有大儿子的遗孀和其子女、因卖给第一手的买家已找不到,最后的买家可不可以做被告?如果可以做被告,诉讼请求是什么?3、因自留地和房屋的资料均已无法查证,只有当地的村民可以作证,而且原告主张当时大队是同意盖房的话,自留地就已转成了宅基地的性质,目前,原告只有村民的证言。这种证据在法庭上站得住脚吗、起诉的时候,是主张收回宅基地,收回自留地,收回房屋,还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象这种案件,诉讼费如何计算、象这个案件,共同原告可以共同委托一个代理人吗?先谢谢了!急盼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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