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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老师们两个问,今天上午

  网友 公众会员 来自:山东-淄博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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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我诉如花名誉纠纷案二审已经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我及代理律师主要是从被上诉人未按和解协议承担一审本诉诉讼费500元,双方及其代理人均接受了媒体采访,违背了协议中的第5条,道歉书内容未获上诉人的认可,且现在与网络道歉书内容不一致,网站方的三位管理员未兑现调解当日口头的承诺,即一审本诉原被告达成协议后就删除若干侮辱我的帖子这几个方面进行辩论的.  对方当事人没来,她的律师只说了上诉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是依据<<教师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我在辩论的时候,从五个方面阐述为什么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精神抚慰金);要讲诚信;滥用诉权(被我律师当庭驳斥.本人也认为行使上诉权是我的权利)以及当我方出示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书面道歉书与网络道歉书内容不一致时,他当即慌乱起来,说他本人没有看到和解协议书,并说网络与现实的道歉书不一致那是网站方的责任.看了和解协议书后,他竟然认为我方应该先撤诉,被上诉人后才交付一审本诉的诉讼费.但在协议里,第一条写明对方先写道歉书,第二条是被上诉方自愿承担一审诉讼费,第三条才是我在对方把道歉书发出后的两日内撤诉).由于我认为网站管理层对攻击我的侮辱性帖子没有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视为共同侵权.因此,想起诉该网站所属的中国电信某分公司.请教各位老师,有这个必要吗?假如我起诉了该分公司,你们认为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应该定在哪个范围内才比较合情合理呢?恳请指点,谢谢!背景:全国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宣判原告未得赔偿(此案为四川首例,非全国首例,特此更正编辑的错--天静注)881:03:05 来源:四川新闻网【字号大中小】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Email推荐: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达州获悉,备受网民关注的全国首例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案日前在达州通川区开庭审理,判定张某(网名:如花美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成立,驳回了原告天静小网名)胡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000元的诉求。  四篇帖子引发“网络名誉侵权案” 6日至25日,在达州信息港的论坛版块“凤凰山下”,网友“如花美眷”先后发出《天静小斋,请做个知耻的女人》、《慎重向天静女士道歉》、《天静小斋,我不玩了》、《正告天静小斋篇帖子,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时网上跟帖上万,网友纷纷将矛头指向天静小斋,帖子中“天静,你缺乏一个正常女人最起码的美德———羞耻心”等话语严重伤害了天静小斋。看到上述帖子,“天静小斋”要求对方道歉并删除帖子,但没有得到积极回应0日,“天静小斋”用其真实姓名胡某,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发帖人张网名“如花美眷告上,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000元。态度不诚次庭外和解不成功事情出来之后,如花美眷和天静小斋的律师都希望当事双方能够进行庭外和解,双方当事人也认为这不失为解决双方问题的好办法。当事双方达lt;<和解协议>>,如花美眷于30日在网上对自己在网上连续发的四篇帖子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向天静小斋做出了道歉。天静小斋在看过如花美眷的道歉后,觉得如花美眷的态度不诚恳,其道歉书上的内容让更多的网友在网上开始攻击天静小斋,让天静小斋的名誉受到了更大的伤害。据悉,如花美眷和天静小斋先后进行了7次庭外和解,其中包括一次网上和解,终因当事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庭外和解宣告失败。  如花美眷名誉侵权成立天静小斋仍受伤四川达州市通川区认为,虽然张某(网名:如花美的帖子针对的是虚拟的天静小斋,且不知道天静小斋就是胡某,但这些帖子却使现实中胡某这个特定的人受到了侵犯,这些侮辱性的词语不可避免地贬低了“天静小斋”即胡某的人格,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胡某的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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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清
杨淑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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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6674887 杨淑清律师(山东-济南)2
当面咨询律师为妥!
·杨淑清律师,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设立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
回复2018/8/4 13:55:59 顶部
张大勇
张勇律师
高级大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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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2478547 张勇律师(辽宁-沈阳)3
当面咨询律师为妥!
·张勇法学博士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
回复2018/8/4 15:32:53 顶部
zag1971
钟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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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7811866 钟安国律师(湖北-恩施)4
情况复杂,建议到当地律所面询为宜
·钟安国律师,咨询电话:13597811866,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事务及各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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