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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4条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对于你的案件来讲,首先应当由你丈夫举证证明债务确实存在.如果他举证证明确实存在该债务,那么就应当由你来举证证明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如果你不能举证证那么你就要对确实存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怎么明确证明?之前看到条“如果债务人(比如我爸)写书面证明这个债务于我们无关并签字,这在法律上没有效用的”。那该怎么举证,觉得很困难。这种类似的情况似乎对夫妻双方中不知情的那一方不太公平。而且往往不公平的那一方是女方。我和妈妈根本就没有能力去偿还这笔债务,如果我爸一直躲着,难道这笔钱就要我们去给他还?没领结婚证是否也属于婚姻关系?如果不是,该怎么证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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