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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于今6月通过仲裁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当初曾签订过保密协议,规定三内应当竞业限在此期间支付5000/我查到宁波市有规补偿款不得低于上平均薪/2.已于87日书面要求企业按宁波市规定支但今天接到公司来函只同意支付5000/他的理由是当初订立合同是双方自愿,是合法有效的.但我朋友当初不知道有宁波市有这样的规可今天咨询了劳动部门也说我朋友不知情不是理由,应按协议执行.请问,如果按公司保密协议的补偿远低于宁波市的规我朋友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要求企业按宁波市规定的支盼复!谢谢!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给我的适时回复,一并致下面的相关问也麻烦各位不吝赐关于仲裁,另请的律师收费是怎么算的,所谓标的是否就是最终的总额,不管是对方还是我方应付付的总额最多可进行几次仲裁(已经有三次仲裁了,第一次解除了合同,第二次对方反诉要求赔偿还未开第三次我方再仲裁要求解除竞业限制还未开另外,我朋友是外省但原公司坚持要他本人每个月亲自去领取.非常不方而且每次去了可以极有可能会受到人身攻或者每次去要上午拖到下今天拖到明天(以前正常上班领工资时也会如此)可这不属于仲裁范有什么法律途径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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