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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A公司的经以个人名义注册一咨询公司B公司,并为A公司到C工厂采购,并且向C公司索取介绍客户的咨询费,并提供B咨询公司开出的咨询费发票。每次C厂给A公司出货,都付咨询费给B公司,总计数十金额数十万元.网上也询问过一些律要么是含糊其说不清楚,要么说不构成犯罪,要么就是说是受贿但也说不出理我觉得这是很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难道,这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收到法律的制裁吗律师A:法律有空子可钻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钻法律的空子’的行为并不违法。所谓‘钻法律空子’就是避开法律这根‘高压电线’,不要去触犯它。既然连法律都没有触犯,何来构成犯罪之说?!又为何要受法律制裁?!律师B你所任职的A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公司?也是咨询公司吗?2、你所注册的B公司是否只是为A公司到C公司采购?如果属于情,A与B公司性质相同,则可能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果属于情,则可能是你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可能是受贿罪,详情请参见刑法85条,因为此时的B公司只是你的一个幌子,主要还是因为你的经理职务才能有这样的可能,换做是你单位的其他普通人,可能很难做到这样!请问大家的意如果这个咨询公司只是提供给A公司进货的咨是否可以肯定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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