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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就职于一个布料生产厂家从事营销业务,5初与周边地区的一家服装厂苏某开始做生意.即我卖布料给苏某,且一切事务公司托我与苏某交接,双方交易过程由于苏某老是拖欠货款,故到5月份就不再发货给苏某,双方断绝生意来往,当时货款尚欠45500501我向苏某收取货款10000元正,另苏某在一张单据上quot;先付0000quot;,我大意的在此简单无写大写汉字的单据上签名且没留底就离开.之后,苏某在半内陆续还款000000000500000000等共15500元正,每次收款本人都有自写收条留下,故我厂在该客户结欠款帐面0000元正。于06月,我再次向苏某催帐,苏某拿501日那张他写“先付款10000元”我签名的单据让我看,此时单据上的0000元”变成0000元”(怀疑将”加一折变成”)与两张本人于后半所写的收条。说帐已还清,并变本加厉向我老板诬蔑我私自移用公款.我该怎么办?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吗?会产生什么后果?盼复!请问,如果我败诉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胜诉的机会有多高。如果有幸胜诉的话,可以定对方诈骗罪吗?可以申请精神赔款吗,数额是多少?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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