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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我是一家外企的老板秘书.我们老板是一个非常有善心的美国人,在中国十几(定居于广一直尽自已的能力帮助中国的残疾儿童.并且这几来,他一直在申请领养上海孤儿院的一9岁的脆骨病小女孩.该孩子的病相当严无法走路,无法自理,9岁了体形就像婴儿一般大以中国目前的医疗条件很难治疗,并且孩子需要很细心的照顾和受相应的教育.领养一直在进行着,但我们早已计划好孩子在美国治疗的事情以及今后的教育问题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我们老板未婚,与该孩子的龄相差三十周因此一直遭到上海民政局及相关部门的拒绝.对此我们寻找过其他途径,但最后的结果都是"法律是这么规定的,特殊情况也要按法律操quot;.法律不也是人制定出来的吗为什么一定要相差四十岁呢一个五十岁的人照顾一个十岁的孩子会比一个四十岁的人来照顾得更好这一收养法于1991制定下不公平不科学的地方难道不能改我们想来问一像这样的事情我们应怎样去提出我们的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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