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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蓝XX,男9××#215;#215;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身份证号45092219841006XXXX,住陆川县温泉镇压温泉村X队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陆川县分公司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小灵通话34元 2.被告取消七彩铃音和天气预并退还多收的费用3.被告对原告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000.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1日原告在电信营业厅内购买中兴777小灵通一促销05内含600元话限一内用完),并开始使用被告的小灵通号7758933XXX.日原告发现小灵通出现通话和话费问006日上午到电信营业厅前台丘x处咨询并表示拔打本机会有另外的机子同时接而且他人打电话同时从我机子上扣除话费.丘x不相信我说的,当天把小灵通暂放丘x处保并由丘宗夏手写保管单据并注明当时话费余额98.11日上午再次到电信营业厅前台丘宗夏次查询余额为416.59原告要求见电信经理而未原告0060日再次到电信营业厅查询余额为264.72在小灵通交由丘x保管期间,原告不时拔打原告小灵通号7758933XXX都处于开通状且接电话的并非电信工作人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严重失职,使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侵对原告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且财产直接间接都受到了损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故向人民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陆川县人民 具状人: .08.12附:小灵通保管单复印件一006日到日通话清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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