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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苦恼,一、事002月

  网友 公众会员 来自:四川-绵阳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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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002月,某人A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其友B以自有房产(有房产证,评估价0万元)向银行抵押担保。B作为抵押人,分别两次与农信社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了为期2和1的抵押登记0042月抵押到期005月,B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农信社的情况下将抵押房屋卖给自然人C,C要求B办理产权证过户。B走访房产抵押部门和农信社了解到:房产证还留在房产抵押部门,但抵押期限42月到期;主和同借款合同的还款时间是03底,农信社的人说贷款没有展期。二、请各位律师为好心的但保人出主意1.根据最高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通过买方人C的查封申请而将房屋产权过户到C的名下?抵押人B是否还要向农信社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主和同的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在就到期,按理从合同担保合同也应该无效。这种想法对否?有什么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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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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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清律师,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设立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专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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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法学博士简介沈阳市诚信律师标兵职  务: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业务专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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