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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去一公司工作,并签订三劳动合同998.07.15001.07.15。试用期三个月,发工资标准的70%,1998.10.15就应转正。由于公司外派我出差,我实际一直领70%的工资999四月份999五一我出差回来后,通过查账才知公司并没有按合同上定的转正工资发于是向公司提出转正并补发以前的转正差额工资,公司口头答应与下个月(999五月份)的工资一起发。但999月份由于经营困难,所有人的工资都停发,至公司人员基本另寻他路.元月我离开公司。当时公司答应等以后有钱时再补发工资。时间到00147日,公司给大家补发工但不是按原来的合同约定发而是以公司单方面自行制定的新工资标准0%发放从前拖欠的工资.在我领取了这部分钱的当天,我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原因有二:一是工资及转正差额数额相差较大(少我一万多元),二是公司原来答应支付我3.5万元的出差补助,现在一分钱也不给了,不认帐了.于是我于当日就去市劳动仲裁委仲裁。三天后被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于受理,次日我去区起诉,区一审以超过60日时效驳回我的工资请出差补助以已经挂帐为由驳回。我又上诉到市中院进行了二审,结果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我的工资请求和补发出差补助请求。随后我再向省高院申诉,还是驳回我的申诉,维持原判.在这期间,我咨询了好多律师,都认为判的有问题.但就是没有办我写信给各级,人大,党委,人大代表,都石沉大杳无音信.在所有努力都无效的情况下,再给省高院立案厅反映情况.下面是我写给省立案厅厅长的信.尊敬的刘庭长:好!一审、二审以及青海省高院为什么在各自的判决书中不体现以下事实,(或者是回避这些关键事实).我的工资标准;试用期的起至时间、应该发放工资数额、实际发放数---工资标准920元人民币;公司规定试用期发放70%,344元,时间三个998.7.150.15。实际发344.什么时候应该转正,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应该是多少,实际发放的数额和时间.---1998.10.15日应该转正,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应该920元,实际发放1344元,时间是从1998.10.15999.4.303.什么时候发现转正后还是按照试用期的标准发放---1999.5.1,从北京出差回来后,我去银行查询后才发现的,因为每月的工资发放是公司财务直接打到个人的银行存折上的,并不是发到个人手上。当时我就向公司提出补发转正与试用期之间的差额,公司答应下个月统一发放工资时一并发放(999.5月份)。但实际上公司从1999月起直至.4.27日,都一直没有发放工资,但答应以后公司有钱时再发.最后发放工资的时间和数额;发放的是哪一段时间的工资--999.4.30日起向所有员工都一直没有发放工资,直至.4.27。在.4.27日,公司通知我领工资,发放的999.4.30999.12.30的工资,其数额是按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新工资标准800元的70%计算发999.4.30999.12.30的工资,即每60元。请注意,几次判决书,都认定说工资是一直发放到.4.27,这不是事实,是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5.劳动争议是哪一天发生的--.4.27日,在领999.4.30999.12.30期间的工资时,对公司事后单方面制定的新工资标准、以及按新标准的70%发放不认同,而发生了争议:公司不应该事后单方面去改变先前已经发生了的劳动报酬标准,除非你是给劳动者并于当天下午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这难道是过了时效?6.公司都有什么样的规定,当时公司是怎样确认我的出差补助的?---998.10.8999.12.30的长5个月里,我大部分时间是出差在外,其中01天的出差是符合公司大包干的,对此,公司按照有关出差补助的规定,进行了计算、确认和入帐,答应以后公司有钱时支付。并有公司主管领导文字批我已经向提供了这些证7.我出差后,当时公司确认了哪些帐;到现在为至公司实际支付了多少--出差后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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