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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大家好! 本人有一住宅是平临街,座路南门向北.右侧有一2.5米通道,左侧间隔0.2米是左邻张祥的二层楼二楼有向东开的窗,我平房已久,需重新拆建.005/10/28日向镇政府规划部门申请拆除,重建三层,获批淮重 /11/19日建到一楼时,邻居张祥以档窗,档风,档光为由阻止施工,并提出不合理要求:(要在我二楼内单独建一楼梯,供他上他二楼平台晒衣服,理由是他原来哂衣服有东窗.现砌三层对他构成档窗,档风,档光,),并要我写一张协存规划部同意其要如不同意就不让施无奈只好写了如下 协议书 我于10日建房期间与张二协商留一楼梯与他使用,供他上二楼平所有权(楼梯)归我李相所建好以后由张二爷使用,其协议双方答成一致意双方签字生效,交付村建办存 协议人:李相/11/10 张祥/11/22 调解人:李士005/11/20 协议解释:005/11/20写的005/11/10是笔是李士章在家里写写协议时张祥不在在电话中约定,张祥005/11/20日李士章通知才让/11/20施工张祥005/11/22签的李士章是本镇村建办主任)现主体以接近成功,本人不想留楼因太不合,对方就此条以起诉到法李相006/5/9日收到诉内容如下;民事诉状原告;张祥,9659日生,汉族,射阳县人,住通洋镇通洋居委会七0被告;李相19669日生,汉族,射阳县人,住通洋镇通洋居委会七号诉讼请1,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建好楼梯供原告使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被告是邻居关10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协议约金,被告在建房期间留一楼梯供原告使供原告上二楼平顶,其所有权归被告所建好后由原告使用.协议被告出尔反尔,不遵守约特具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此致射阳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张祥4日请方案1李相手里的反诉证据只有一一,证明兹证00519日张祥与李相因建房闹矛盾,李相因此停工,10日在我村建办主恃下张祥与李相签订议书一李答应在其家建一楼梯供张祥使后李相恢复施特此证明通洋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加盖公私章},5,10以此一份证据和协议不公平为由反诉胜败几方案2所建房屋的所有合法手继都是我妻子她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反诉胜败几成清大家帮忙出主意,不胜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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