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积分:-609800 | 经验:-76681 | 发帖:-925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民事判决[]射民一初字022号原告李1965月日汉族,个体住射阳县通洋镇通合0委托代理人吉风山,射阳县通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柳玉1968日生,汉族,个体住射阳县通洋镇通合委托代理人陈志彬,江苏盐城天平律师声务所律师.原告李相与被告柳玉群排除妨碍纠纷一本院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民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相诉称,我于08日向通洋镇人民政府申请建经批领取lt;<江苏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lt;<村镇规划选址意见gt;>,09日开始施2日遭被告无理阻挠,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被告柳玉群辨原告虽领取了相关手续,但原告未按四址范围施工,超出了规划范原告本身砌建房屋行为违法,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经审理查被告系近原告原系平房与被告家房屋间有20公分的巷08原告在射阳县通洋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编号为NO.0612344lt;<村镇建设工程许可gt;>lt;<村镇规划选址意见gt;>,lt;<村镇规划选址意见gt;>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标明与被告家房屋相.2后原告家在施工过程中,超出lt;<村镇规划选址意见gt;>规定的范致原,被告两家房屋相距不到0.2后被告柳玉群不让原告家施双方发生矛盾,达不成协原告李相006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被告妨碍.让其继续施工.本院认为,原告砌建房屋,领取lt;<江苏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lt;<村镇规划选址意见gt;>,理应按许可证,意见书批准的内容进行砌建,而原告超出了该意见书规定的范围砌建房显属违法行为,原告为此寻求司法保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相的诉讼请案件受理0其他诉讼00勘验00邮资2合计472由原告李相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王玉民二OO六六月十六曰书记员张以安现房屋主体以成门窗柳玉群不让装,索价4万元,又不管请各位大律师指下一步怎么> |
·找律师?上中法网!www.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