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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这里有一个真实案例:我朋友拥有一个设计公司,三前为一个甲方做了一系列的房屋设计,在这个过程中因双方合作较好,所以甲方就予付了一些设计费给他公司(乙方),当时我朋友(公司法人代表)为此写了一个借条给甲方,基本内容如下:“现借xxx(甲方法人代表名字)xx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司买车,所借款项由xx设计公司进行的xx项目工程设计费抵扣,扣完为止”,我朋友随后签上了个人的名字。之后我朋友公司即进行了借条上提及的xx工程的设计,而且所付出的设计工作量体现在设计费上已超出所借的款项,可是甲方拿到图纸并实施了一部分后,因甲方资金的问题工程停了,因此甲方就到起诉想要回这笔钱,地区接案后判定这属于私人借款,并且说这个借条反映的是两个案子,让我朋友先还甲方然后再到起诉甲方返还xx工程设计我们大家都觉得这个判决太荒谬,明显偏向甲方.这借条应该视为一个变相的"设计费预付款协议"才对呀,而且朋友公司也安计划完成了设有图纸为他们不服判决,上诉到市级法市级的判决是维持原判.现正快到高法因为判为私人借款,所以我朋友家里的房子也被冻结了....敬请各位律师费心评评并且针对目前情况给出建议,在这里先表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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