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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是吉林省延吉市的一名朝鲜族女孩,5毕业与延边大学05月份应聘到本市外企上58号与本公司签定了合同,合同期限68号到期后,再次签定合同,合同期限也是1可68号我不幸的听到北京本部下发的裁员通知我被指定裁员的名单里,截止06号正式下岗公司跟我说,给我5月份的工资外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对此话有意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第五条固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限,每满一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的按一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我认为公司给我5月份工资的基础上应当给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对于刚踏进社在此公司工作将近1半的时这次突如其来的消让我的身心都受到了很大的创伤.对于补偿我应当怎么跟公司所各位律师帮帮我好还有一个是关于保险的问5.1月我应聘到此外企以后,公司让个人参加保住房公积养老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05月开始在每月工资中扣00元左右的保险费现在我被裁我想终止所有的保险,想让保险公司退还所有的保险..可是长春吉林外企负责人告诉我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退可是得有掉入单位的公章才能退项费1半以来分都没用项保险里的费我让保险公司全部退还我1半交纳项费用的保险,为什么不可能我现在真的好迷茫...有好多的疑问,,,各位律师请帮我解开这个疑问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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