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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陈承包四个人股但合同上只有陈某与村委会的签与村里承包了一片防护林(以5001元中标)993陈某承包组0000元人民币,把这防护林全部转让给其组员林X,现在合同到期了,村委会要去砍阀。而林X为了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上告村委会。要求按合同上赔偿自己的劳动损失(合同上写明每明护林00元)0(1985~)的护林费和一万元承包0000元。可是初级判林X的主体资格不成立。理由是原始合同上是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而林X没有与村委会订立新的转让合同。但是林X后来起诉到中级法并找到补充了一张证明(新证据),“是当时村委会副书记证明并上面盖有村委会的公章”。证明是转让给林X,一切义务和权利由林X承担,只是由于当时村里的出纳外出,所以没有订立更新新的合同。而且陈某及其它组员也与林X立了一张新的合约。(后来村里开荒,毁坏了一片树林,也赔了林X的钱。“零星支出证明”内容写:因为XX的需要,赔偿植树费500元)中级判回初级重审,但是实级并没有成立新的合议庭。并最终由开始审理此案的审判员审理,审判结果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或者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所举证的合同依据及其他书证均不能支持上述的诉讼请求。依据原、被告签订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并没有约定履行期满被告应偿还原告所有上缴的承包款及信用社定期利息。以及赔偿原告承包期间的管理费条款,更何况原告上缴给被告的承包款001元,而不0000元。最终驳回原告。并由原告承000多元的诉讼费。试问?原告林某辛苦护林费一点也没有收回,又申请不到砍伐。那么原告林0的辛苦费是白付出了?如果一个人工作了,拿不到工资,谁愿意呢?为什么会0000元呢?因0000元是补给其它几位组员的辛苦护林付出。再说林子也会长大,增值。如果的工作人员,工0不拿工资,不知道有没有人愿意呢?原告林某上诉到中级,并再次交000多元的诉讼费,可是中级通过开审理并没有任何结并重新发回初级审请问这样做有错吗这样林某不是多交了一次诉讼费现在林某应该怎么请各位发表您的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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