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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我是乌兰浩特的的个体004我时候我自己购买了两辆货车运一台是现金买的(车号是蒙F13530,蒙F1096号挂),一台是贷款买的(车号是蒙F10352,蒙F1096,该车都是一组一而这台贷款这台车就发生了矛盾,我和我家的亲切王王东诉我返回财产蒙F10352.蒙F1097号挂.其实我当时雇佣他为我家的司机.005的8月份起诉我确权返回财以开006.1.16.王东等人(,在离我家00公里(赤峰),把我的车蒙F10352,蒙F1096号挂车抢现金400余元,当时车上有我家的司机,我以报案,没有立案侦察,以经济纠纷为由没有立至尽王东等人没有下落.而又在今的35日贷款的那台车还款已经到期了,尚欠15万元,贷款公司起诉我还经调贷款公司将蒙F1097号挂车将收回抵帐,尚余欠款将我的蒙F10350号车抵帐还款.而又3日的判决下来民事判决书原告王王东被告,李鑫李久春原告王王东诉被告李鑫鑫,李久春财产权属纠纷一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和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十月底,我们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我们委托俩被告名义向科右前旗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长春一汽产解放奥威牌机动车牵引头一辆,挂车一辆,总价款合4.7万元。因我双方购车资金不足,第一被告向科右前旗宏达压铸有限公司舍1.7万元,第二被告承担保证还款责任,我方向被告出1.7万元的借款欠条(上书欠拖修买车款)。该机动车暂以第一被告名义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所有手续费(合9645.75元)由我方承担。该机动车投入运营后,我方每归还欠款本万元,月利息.2%元计算(以实际欠款余额为基数),由被告经手偿还给科右前旗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后我方向被告支付购车款13万元,机动车登记手续9654.75元,被告也依约履行了义务将机动车交付给我方,15日以第一被告名义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005初,被告违背约定,将我方归还的1.5万元欠款据为己有,于8日以欺骗的方式获取该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钥匙,并将该机动车及我方添置的木制大箱板,车用防寒被据为己有,至今拒绝返还。故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牌号为蒙F10352号奥威牌机动车牵引头,牌照号为蒙F1097号的挂车为我方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将该车归还我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5万元代付款。被告李鑫鑫,李久春辩称:蒙F10352号牵引头及蒙F1097号挂车的所有权人是李鑫鑫,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请求人民确认蒙F10352号牵引车及蒙F1097号挂车为原告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应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0041日,被告李鑫鑫与内蒙古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车协议,协议写明,一,经甲(内蒙古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乙(李鑫鑫)双方协商现将一汽产CA4182P1K2型平头才油牵引车售给乙方,整车价格为347000.00元,乙方提车时已30000.00元余17000.00元应00425日起每月还款0.00元,余款利息2%计算,本着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乙方将拿购买的此车作抵押物,此车牌照号为蒙F10352号,发动机号0615990号,车架号为32547号,抵押给甲方,必须在公证处办理低压登记手续,公证费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必须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不按期回款,超过两个月不回款,甲方有权收回此车005日被告李鑫鑫与内蒙古宏达压铸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为,1日李鑫鑫在我汽车销售部门购买一汽产平头牵引车一台,自由资金不足,向乙方借款217000.00元。从25日起每月还款0.00元,利息按月2%计算,按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00525日还清(本息),如到期还不上欠借款或不能按期还款,李鑫鑫愿以私有平头牵引车车牌号为蒙F10352发动机号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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