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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香港开设一家离岸公司将产品出口到美国B 公司。 今天3月初收到美国律师函,
在美国ALIBABA 州,用户C 将我公司以及B公司状告到,因用户在使用产品时被严重伤害,索赔高额费用。
我司主动联系原告律师,索要产品照片,产品虽然近似我司产品,但是不是我司制造。 原告在函件中说明是 美国B公司指证产品从我司采购。
注: 即使我们有足够证据证明产品非我司提供,但是去美国打官司费用太高,根本不现实。 我们接触原告律师,他们不愿意将我们从被告名单中拿下。
美国B 公司故意将我司提供给原告,特意隐瞒国内真正制造商。
现咨询:
如果我们不管不问,缺席判决,美国是否有能力冻结我司在香港的离岸账户。
如果美国无法直接冻结我的离岸账户,他们是否有能力截留其他美国客人给我司的电汇款
如果美国无法直接冻结我的离岸账户,他们是否有能力截留其他国家客户给我司的电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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