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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原告杨**被告*(下简)被告*(下简)被告2系被的儿子原告杨借款纠纷一本院004.11.3受理,依法组成合议004.11.23,12.9,,1.2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2均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9.被告1以其经营需要资金为请原告为其借款,并同意按4%利率付息,同时允诺给付原告报酬,后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3人借款44.3万元,约定月利%,并按1的要求将此款先后存入2的农行卡领付,不但分文未给原告,且对所欠债务互相推诿,要求判令1归还为其所借款4.3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1辩称,我从.6聘请原告为我厂的会计,工资也付给过原告,所借的债务均由我归与原无关.2辩称,我只是在1厂里打工我农行卡上的钱付出来后均用于厂里的经营了,借款与我无关,我不承担还款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经审理查原告原系朋友关系..9.1因自己开设的厂经营需要资请原告为其借款,并同意按4%利率付息同时允诺给付原告报酬,后原告利用自己曾经是信贷员的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向于**3人借款(其中部分作为担保,并由原告将借款先后汇入2的农行卡均由2领付,004初累计欠款数额为44.3万元,.6.9,1出具证明,证明该借款是作为厂理的流动资金而向*3人借的与原告无以上借款均由2负责归还.后原告因二被告对债务互相推诿,拒不归还,且债主临门,向本院提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44.3万元并承担约定利原告认为,1是借款2是借款的使用人,故两被告均应承担还款义务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6.9被告1的证明一证明1对借款44.3万元应承担还款责2农行卡业务存款回8证明借款的金额及汇入的农行卡持有人是被告2,被告2对证有异认为不应由其归还;对证认为自己没有叫原告汇不需要质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债务应清被告1请原告为其借款,原告向他人借款后按被告1的要求汇入被的银行卡并由被告2领付,被告2为实际借款人故被告1均应承担还款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现两被告拒不还款,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本院予以支持,按银行同期贷款付其它利率不予支持,两被告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民法通则>>第五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判决如下:被告1归还原告所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承担案件受理其他诉讼由两被告承担,不服本判决收到判决书,十五天内上诉于中级人民法您好!我是被告2,请你您看一综上所是否一审法在诉讼主体上有问1原告是厂里的会计,3他共计汇到我卡上是138.5万元,不是44.3万元,2我虽然与被告1是父子关但是我所经手的款都有合法的增值税发票,上面都有我签的经手人,还有向人家厂里买人家厂里出具证明是我用现金购全部是我出钱购进,3原告向于**等人的借款,我也没有打借条,被告1与原告之间一个借款一个担约定什么利我从根本上就不知(因为我长期住在外地办事处)4原告与被50月被公安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37后取保候审一在二人没拘留之前,公安部门也找过我谈话3都被我拒我的理由是谁借款谁还与我无关,他们拘留后公安部门也没找过我.5时隔这么长时才下判决不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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