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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A公司原签有合作协议,他们按照我们公司的样机制造机器,A公司的老板是我们公司原来的员工,当时公司委名员工一起过去A工作,此3名员工与我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已于21日终止,但我司至今没有帮他们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此3名员工的劳动保险由我公司代缴,实际缴费、工资的支付都由A公司负责由于当时A公司刚成不具备缴纳劳动保险的能力,因此书面委托我公司代为办理劳动保并承诺于月将人的劳动关系转出)现我公司要求A公司把此3人的劳动关系转至A,此3人称,合同虽然到期了,但是公司委派至A公司工作仍是我公司员工,如果要将劳动关系转出,需要公司按照他们的工作限支付补偿费用。针对他们的说法,公司已经给他们发人事通知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公司上班,逾期将视为放弃在公司工作的权与公司解除劳动合人现仍在A公司工作,由A公司支付劳动保险费用(虽此3人的劳动关系在我公司,但劳动保险费用由A支付)以及工资.3人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1日终人接到我们的人事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我公司上班,并称按照苏人法工)43号文件要求我司给予经济补苏人法工)43号文件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文苏人法工函[3号,对省劳动保障厅《关lt;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gt;废止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002,答复如下:一、《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内容违法,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补偿的起迄时间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0022日为界,对在此时间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0022日之前在本企业工作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1999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限,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0022日之含当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为1)对于1999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限,每满一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限在十以上的,从第十一起,每满一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2)对于9997日至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限,每满一不满一的,按一计发给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002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对9997日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限已经达到或超过十二的,企业可以不再计9997日至2日这一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三、省人大法工委《关lt;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gt;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3第二1)“对9997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限,每满一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这里的本企业平均工资是指19997日前12个月的企业平均工资;(2)“对9997日至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限,每满一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002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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