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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9/9中午,我骑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走在机动车一行人横过马路(不在十字路口.也没有人行横道线)在距0米左右时开始鸣笛示但是行人没有理睬,按当时的速度判断,应该可以从其身后绕过,所以也没有将车刹死,但是减慢了速度,当时的速度约在10KM/小时.走到距其不到2米时,行人突然停步,由于距离过近,车没有完全让过行手把将其挂由于当时伤者表现不严重,我停车将其扶起至隔离栏上坐下,等其家属到来,一起送到医院进行检经检查是椎压缩性骨就安排其住院治疗.等住院事宜安排完后天已很在第二天早上才去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报病人005/10/16日康复出在家修养.今一交警队叫我去看了交通事故责任裁决书,说上根据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裁决我承担100%的事故责行人完全无过不承担任何责(1)裁决书内容是否恰我的情况是不是应该和裁决书上一样承00%的责(2)如果我对裁决书的裁定不服,是不是可以通过向起要求对事故责任从新进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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