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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案----我家(被告,楼上)因停水后开了水笼头忘关,来水后水流约一小时,漫到客厅,造成楼下(原告)墙面漏水,当时原告未提出赔偿请求002月,原被告两家加上隔壁家楼上楼下一共四家,因两楼下家部分墙面漏水问题,四家人在单位物业公司的组织下召开会议,由于不明漏水原因,决定共同出资修补两楼上家的卫生间,每00元,当时原告不出,被告于是承诺替原告出,作为当有忘关水笼头漏水到被告家的赔偿,而且申明以后被告不能再对该漏水事件再做追究,被告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会后资金交齐,修补工作得以完成5月,原告又要求被告对当漏水之事做出赔偿,还单方面要求单位物业公司对其墙面受损部分做出测量与赔偿金额,并出具调节书,被告因认为自己已对该事件做出过赔偿,予以拒绝5月,被告又将原告当忘关水笼头漏水一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元。原告诉称其房屋顶棚4又出来漏水(但其提交给的证明只有相片而且没有日期,还有录象,目前尚未看到).请问、原告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原来对其的赔偿100元,是否可以认定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属于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我家(被告)已赔偿00元之事,被告在诉状中并没有提及。现要求我们选择鉴定机构(我家已签字委托来选择)。请问,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是不是应不会要求鉴定机构来鉴定呢?4、鉴定机构能否鉴定得出来现在的楼下房屋霉变与4半前的楼上房屋漏水存在唯一的因果关如果不是唯一,那是否可以鉴定得出来楼上漏水占几成比(比如也可能是因为房屋质量或者是久失修或者是天气潮湿造成的房屋霉因为同一栋楼,也有别人家的房屋QIANG面及天花板霉但其楼上并没有发生漏水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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